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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青年服務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青年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著青年學子之服務熱忱,運用課餘時間,從事社會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社為服務性社團,屬於國立台中技術學院學生活動中心。

 

第四條 本社之各項活動,依國立台中技學院訓導處之辦法及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社承國台中技術學院訓導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指導,推行社務。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具有國立台中技術學院藉之日間部五年制或二年制學生,得申請加入本社社。

 

第七條 凡申請加入本者,至少須參加本社大小活動一次以上者,始為社員。

 

第八條 社員可享之權利如下:

 

      發言權

 

      提案連署權

 

      參與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九條 社員應盡之義務:

 

      遵守本章程之決議

 

      愛惜本社社譽

 

      繳納社費

 

      愛惜本社公物

 

第十條 社員於每學期初交社費,社費由當期總務決定,經社務會議通過。

 

第三章 社規

 

第十一條 隨時保持社內潔淨與整齊。

 

第十二條 不得於社內嚼檳榔、吸煙、出穢言。

 

第十三條 不得對異性有肢體或言語之騷擾。

 

第十四條 愛惜社內物品與植物。

 

第十五條 維護本社之優良形象與名聲。

 

第十六條 不得從事派系或分裂本社。

 

第十七條 以溝通為方式,不以報復為目的。

 

第十八條 尊重前期黃衣幹部。

 

第十九條 慎行本組織章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

 

社員大會:

 

第二十條 於期初及期末開一次。

 

第二一條 經社務會議決議,由社長加開臨時社員大會。

 

社務會議:

 

第二二條 於每月月底由正期黃衣幹部及見習藍衣幹部共同召開。(最末日遇周末、例假日時,提前一日召開)

 

第二三條 社長、副社長、各股主席列席報告。

 

第二四條 協商各股工作、次月大事。

 

第二五條 決議各項人事、財政事件。

 

第二六條 人數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

 

第二七條 設記錄一人,負責會議記錄,由進修股指派一名進修股股員擔任。

 

社長:

 

第二八條 編排學期行事曆初稿,交社務會議通過。

 

第二九條 指派各股主席及各單元活動執行祕書。

 

第三十條 會內為最高決策者,對外代表本社。

 

第三一條 任期一年。

 

第三二條 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三三條 得積極推展社務,且細心果決各項事務。

 

副社長:

 

第三四條 輔佐社長處理社務。

 

第三五條 社長去職或無法視事時,為常然之代理人。

 

第三六條 協調各股工作及統合家族體系。

 

第三七條 代理社長加開臨時社員大會。

 

總務股:

 

第三八條 負責徵收、管理社費。

 

第三九條 編列學年及學期經費預算表(含社費金額數),交社務會議討論。

 

第四十條 學校規定各社器材共用不得租借。

 

第四一條 總務股主席之職責,由社長監督之。

 

進修股:

 

第四二條 進修股分為文宣與資料兩組,設組長各一名。

 

第四三條 負責社內佈置。

 

第四四條 對外之宣傳、招生、公益海報。

 

第四五條 對內之輪職、課程、守則海報。

 

第四六條 邀請卡、感謝卡、pass卡之製作。

 

第四七條 資科組負責管理社內資科及編製社員幹部及一般活動之資科。

 

第四八條 負責管理社內圖書。

 

活動股:

 

第四九條 籌劃技援校內其它社團國外校友社之活動。

 

第五十條 創新帶動唱、團康、戲劇等活動。

 

第五一條 與公關參與各類型之活動節目,觀摩他人優點。

 

器材股:

 

第五二條 負責編製固定資產及消耗性器材明細,管理社內器材。

 

第五三條 修理、更替、報廢已毀損之社內器材。

 

第五四條 每週清點器材出借簿,催討應償還之器材。

 

公關股:

 

第五五條 代表本社與其他社團進行外交。

 

第五六條 代表本社參與外校友社之慶典活動。

 

第五七條 接待長官、來賓、前期黃衣幹部。

 

第五八條 增進社員之情誼。

 

第五九條 邀請講師。

 

第六十條 附設各科負責人,負責傳單之發出,回收及通知維持社內合諧。

 

顧問:

 

第六一條 由在校之前期黃衣幹部組成,又名養老院。

 

第六二條 擁有遴選正期黃衣幹部之投票權。

 

第六三條 不得干涉社務及社長職權,沒有特權及優惠待遇。

 

第六四條 僅可提供多項意見,但不得獨斷或命令。

 

第六五條 監督社務運作。

 

第五章 改選

 

第六六條 提名、被提名、投票需具有黃衣幹部之資格。

 

第六七條 提名採自由報名制或由同期夥伴遴選。

 

第六八條 投票採秘密無記名投票制。

 

第六九條 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以內定指派為例外。

 

第七十條 資格:

 

       1. 具有黃衣幹部之資格。

 

       2. 曾任單元活動執行長或校外大型活動各組組長以上之職位。

 

第六章 罷免、解職、開除

 

罷免:

 

第七一條 社長:經社務會議三分之二通過,或臨時社員大會二分之ㄧ之決議,始能罷免之。

 

第七二條 副社長:同七一條。

 

解職:

 

第七三條 各股主席:經社務會議二分之ㄧ通過,或由社長下令交其它幹部代理之。

 

第七四條 單元活動執行長:經社務會議二分之ㄧ決議,或活動幹部三分之二通過之。

 

開除:

 

第七五條 屢次觸犯社規,且不聽勸告者。

 

第七六條 嚴重損害社譽者。

 

第七七條 有圖重不良行為者。

 

第七八條 不繳納社費者。

 

第七章 正期黃衣幹部

 

資格:

 

第七九條 具有本社見習藍衣幹部之資格。

 

第八十條 經考核通過。

 

第八一條 曾參加與一項校外活動者。

 

第八二條 出席人數,正期黃衣幹部需出四分之三以上,前期黃衣幹部需出席五分之一以上,始召開之,出席人數合於法定數時,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末出席者,以棄權論,出席人數不足時,得無限次延會至出席人數合於法定數。

 

第八四條 擔任個股主度或股員,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第八五條 承辦大型活動之執祕。

 

第八六條 執行社長交付之特別事項。

 

第八七條 正期黃衣可視情況加同期黃衣,唯需符合下列條件:

 

       1 .本社所需之人才

 

       2. 有心參與社務並願承擔責任者增額黃衣須經正期黃衣於同意怡為有效,其期號須列於正期黃衣之後。

 

第八章 見習藍衣幹部

 

第八八條 曾參加幹部訓綀一次以上者。

 

第八九條 曾參加本社大型戶外或社服活動一次以上者。

 

第九十條 符合本章程第八八、八九條,經正期黃衣幹部二分之一通過決議。

 

第九一條 出席社務會議具發言權。

 

第九二條 協助或承辦各類活動。

 

第九三條 積極向外學習發展。

 

第九四條 於第一學期開學日公佈名單,於期初社員大會授衣授證。

 

第九章 考選幹部

 

第九五條 藍衣見習幹部考核辦法:

 

       1. 專才考核

 

       2. 耐力測驗

 

       3. 口才能力

 

       4. 應變能力

 

第九六條 黃衣正期幹部考核辦法:

 

       1. 互諒考核

 

       2. 通才考核

 

       3. 觀念考核

 

       4. 活動籌組能力

 

最後更改日期: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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